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西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阮国利、徐海宁诉被告徐少东、王玉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国利,徐海宁,徐少东,王玉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5号原告:阮国利,男。原告:徐海宁,女。被告:徐少东,男。被告:王玉坤,女。原告阮国利、徐海宁诉被告徐少东、王玉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完结,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少东、王玉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国利、徐海宁撤回对被告徐少东、王玉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阮国利、徐海宁承担。审 判 长  王 晶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