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浙江新世联金属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佳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世联金属有限公司,余姚市佳恒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51号原告:浙江新世联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晓。被告:余姚市佳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世联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佳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怡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隆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