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尧春燕与赖海平、叶来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尧春燕,赖海平,叶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尧春燕,居民。被执行人赖海平,居民。被执行人叶来英,居民,系被执行人赖海平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法执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赖海平、叶来英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赖海平在安远县工商银行有存款24331.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赖海平在安远县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上限为3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