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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周琴与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琴;杨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93号原告周琴,女,29岁,汉族。身份证号×××被告杨帅,男,28岁,汉族。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琴诉被告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琴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其和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