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周琴与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琴;杨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93号原告周琴,女,29岁,汉族。身份证号×××被告杨帅,男,28岁,汉族。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琴诉被告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琴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其和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