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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卿、李姣,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5元,减半收取28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胜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