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卿、李姣,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5元,减半收取28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胜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