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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立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戴保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保庆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立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戴保庆,男,194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汉寿县农业局院内。上诉人戴保庆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4)汉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以“本人与汉寿县人民医院及郭友生之间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戴保庆没有在汉寿县人民医院就医,与该院未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郭友生当时作为医院的医生,就曹乐元伤情出示“CT检查报告单”的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戴保庆与汉寿县人民医院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所述,戴保庆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李常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政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