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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蒋某伶与深圳市瑞丰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伶,深圳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58号原告蒋某伶,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某园。被告深圳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沿河南路某裙楼。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2.5元,由原告蒋某伶负担。审判员  李培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丽王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