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房甲、唐某某诉与房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甲唐某某,房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044号���请执行人:房甲唐某某被执行人:房乙申请执行人房甲唐某某诉被执行人房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镇民速初字第1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镇民速初字第196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高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