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白河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龚莉与杨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莉,杨先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河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龚莉。委托代理人陈晓虎,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先宝。原告龚莉与被告杨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被告杨先宝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经审理查明,本案与正在审理的杨先宝诉华彬、龚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存在牵连关系,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