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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荥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荥经县人。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荥经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字(2015)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16日18时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家中容留程某某、张某某、唐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某、唐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吸毒人员邓某某、程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吸毒人员黄某某与胡某某的通话记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现场照片、证人程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容留多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二、存放在荥经县公安局的甲基苯丙胺0.37克、吸食甲基苯丙胺的冰壶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蒲彦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