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市运升混凝土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驿执字第793号申请人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东升,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东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东升的存款68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功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