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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彭建平与彭雨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建平,彭雨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雨萍。上诉人彭建平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4)梅兴法民二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建平又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建平的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建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2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减半收取为3760元,由上诉人彭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建祥审 判 员  罗锡芳代理审判员  黄伟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