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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民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高园园、高锡锡等与嵊州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园园,高锡锡,王法宝,嵊州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2817号原告:高园园。原告:高锡锡。原告:王法宝。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浩锋。被告:嵊州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庆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华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园园、高锡锡、王法宝与被告嵊州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园园、高锡锡、王法宝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园园、高锡锡、王法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园园、高锡锡、王法宝负担。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