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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全都旺食品有限公司与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全都旺食品有限公司,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1433号原告广州市全都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小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一平,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扬,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全都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全都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市全都旺食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全都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8元,由原告广州市全都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笑怡黄惠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