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湄潭县马山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与田维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湄潭县马山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田维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89号原告湄潭县马山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维远,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安秋,该村委工作人员。被告田维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县马山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田维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湄潭县马山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湄潭县马山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福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