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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徐广言、徐道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广言,徐道达,宋影,杨梦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43号原告:刘某某,女,199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刘克忠,农民。系原告刘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广言,男,194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徐道达,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宋影,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杨梦梦,女,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7908228-0。负责人:陈宝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秀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庆文,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广言、徐道达、宋影、杨梦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影、杨梦梦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宋影、杨梦梦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宋影、杨梦梦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侯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