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4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430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某某,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地区台中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石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