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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金商初字第0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倪文林、刘云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倪文林,刘云,陈慧,王山喜,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镇江文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金商初字第00013-3号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倪文林。被告刘云。被告陈慧。被告王山喜。被告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被告镇江文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文林、刘云、陈慧、王山喜、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镇江文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居住地均在镇江市京口区,且合同也没有约定由本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应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贷款人即原告,其住所地在本市京口区,故被告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