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申章与陈建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章,陈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申章。被申请人陈建伟。申请人申章为防止被申请人陈建伟转移财产,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建伟所有的交通肇事车辆鄂b×××××丰田牌小型轿车。申请人申章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愿以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3号副3-323室房产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建伟所有的鄂b×××××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申章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