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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强与被申请人杨景德、霍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强,杨景德,霍林郭勒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徐强,男,43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杨景德,男,65岁,汉族,霍林郭勒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景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兴批发市场院内商厅23号(产权证号:1510112000**)房屋进行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明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