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委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杭州新光塑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委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新光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跃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中潍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靖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中潍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93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行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