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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催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新疆九洲诚信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九洲诚信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催字第52号申请人新疆九洲诚信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远景西路。申请人新疆九洲诚信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一四年月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行为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票号0010006320222416,票面金额185349.85元(壹拾八万伍仟叁佰肆拾玖元捌角伍分整),出票日期2014年7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10日,出票人新疆红光山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新疆九洲诚信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疆九洲诚信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雷菲菲审 判 员  温利平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世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