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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杭州欣诚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农机五金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欣诚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农机五金机械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欣诚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山北村。法定代表人:王晓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再飞、戴昌旵,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萧山农机五金机械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王家闸。负责人:王长法,该厂厂长。上诉人杭州欣诚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萧山农机五金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商初字第40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虽然杭州欣诚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但其实际经营场所为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88号1幢1431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商登记,上诉人杭州欣诚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萧山区,其主张实际经营场所在杭州市拱墅区,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杭州欣诚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冰 洁?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