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昌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左丽梅,吉林正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范盛昌,吉林正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齐某某,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邵伟,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王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左丽梅、范盛昌,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邵伟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其儿子被告人齐某某虚构在云南省昆明市销售茶叶及连琐销售的事实,以实地考察、高额回报等方式诱骗刘某某、林某某夫妇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在当地骗取二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43000元。2011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再次虚构投资销售茶叶生意、低投入高回报的事实,骗取问某某的信任。问某某在位于吉林市上海路、吉林大街、龙潭大桥的工商银行分三次向被告人韩某某汇款共计人民币74800元。2011年12月,被告人韩某某再次伙同其儿子被告人齐某某,虚构投资国家扶植工程、建桥修路的事实,诱骗温某某、王某某二人投资,共骗取人民币76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被告人韩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传销行为。被告人齐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齐某某的行为是传销行为,不是诈骗行为。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其儿子被告人齐某某虚构在云南省昆明市销售茶叶及连琐销售的事实,以实地考察、高额回报等方式诱骗刘某某、林某某夫妇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在当地骗取二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43000元。2011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再次虚构投资销售茶叶生意、低投入高回报的事实,骗取问某某的信任。问某某在吉林市上海路、吉林大街、龙潭大桥的工商银行分三次向被告人韩某某汇款共计人民币74800元。2011年12月,被告人韩某某再次伙同其儿子被告人齐某某,在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的“林德学皮肤门诊”内,虚构投资国家扶植工程、建桥修路的事实,诱骗温某某、王某某二人投资,共骗取人民币7600元。庭审后,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254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在该大队办理的吉林体系传销案件中,没有韩某某、韩美子二人,该二人是否在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从事传销活动还需进一步调查,目前尚没有接到有关二人的举报的情况。2、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由于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只提供了张某某、杨某某、张某甲三人的姓名,无法提供户籍及年龄等相关情况,无法查找核实三人身份的情况。3、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齐某某物品的情况。4、公安机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某、问某某、温某某、王某某分别在众多照片中辨认被告人韩某某的情况;被害人刘某某、林某某、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分别在众多照片中辨认付永利的情况。5、银行汇款凭证证实,被害人问某某向被告人韩美子汇款、被害人刘某某向被告人齐某某汇款的情况。6、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悔罪书证实,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悔罪、认罪的情况。7、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提起及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被抓获的情况。8、证人聂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1日前,刘某某带孩子来我店里照相,闲聊时她问我“梅子(韩某某)现在干什么呢”,我说“在云南做生意,好像挺赚钱,我想过去看看”,她说“那你也帮我订一张机票,咱俩一起溜达溜达”。我和刘某某一起坐飞机去了昆明,韩某某租一辆黑色轿车来机场接我们,把我们带到住的地方。过了两天,韩某某把我和刘某某带到一个屋里,屋里有很多人,其中有人问我是否了解这个行业,还说投资3880回报380万,我听了半天感觉不是那么回事,我觉得“梅子”干的不是正经生意,我就提前回吉林了。刘某某执意在那干,还把他丈夫叫去了,我就自己回吉林了,没交钱。9、证人纪某某证言证实,我和问某某是朋友关系,我不知道她怀孕的事情,她没有向我借过钱,我也没向她借过钱,我们之间没有债务关系。10、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0年3月我通过我丈夫林某某认识了韩美子,她说在南方做生意挺赚钱的,有茶庄,儿子在那做茶商一个月能赚30多万,40块钱能赚4000块,利润可大了。2010年5月,我去昆明考察,韩某某坐了一辆轿车来接我,带我到住处,介绍了她儿子齐某某,说她儿子在这边整茶叶,入股额越多,挣得越多。齐某某说他跟他妈来这边倒卖茶叶很赚钱,我是他妈的朋友不能坑我。我要求看茶庄,他们说让我先休息一下,韩美子带我到当地旅游区溜达一圈,一直也没带我到茶庄去看。这几天她们娘俩一直在劝说我投钱,我就给我丈夫林某某打电话,说感觉投资茶叶能赚钱,再说都是熟人,应该不能骗我们。第二天我丈夫给韩美子一张卡,里面有8万元,密码也告诉她们了,后来我丈夫要回银行卡的时候,齐某某掏出一张转账回单。后来我丈夫有事先回吉林,我留在昆明,韩美子还是劝我多投点钱,我又动心了,就又给她13万元现金,这次她儿子没在场。我跟她要求看茶庄,他说你现用不着看,这两天没时间,过两天再领你去。我们给的这两次钱都没有打收条。后来她说不是倒茶叶,是连锁销售,让我找熟人说倒茶叶,把人骗来。我说我找不到人,她就把我领到一个小屋里面学习,里面有很多人,还发给我资料。我要求还钱,她说钱已经交上去了,先返给我6万7。在昆明的那几天,韩美子一直和我说让我投资做茶叶生意,69800元算一股,一个月就能返回67000元,接下来每月都能返67000元。在云南期间我没有看到任何茶叶和其他销售产品,回吉林后,我向韩美子要钱,她说让我介绍人过去就给我退钱,说介绍的人越多越赚钱,我说找不到人,她就一直没还我钱。我一共被骗14.3万元。我从昆明回来以后,韩美子又来找我,我等着她还我钱,所以没报警,我还和王某某说这事不靠谱,让她别上当,她说才三千多块钱,试试也没事。后来韩美子在我的美容院收了王某某、温某某每人3800元现金,韩美子和王某某谈投资的事时,我在楼下没听到,给钱的时候我在场、齐某某也在场。在昆明的时候韩美子没有带我去过会场,也没有给我引荐过其他人,没听过付永利这个人。我在云南期间没见过付永利,也没有听说过杨某某、张某甲、张某某这些名字。11、被害人林某某陈述,韩美子当时在吉林算卦,我找她算卦认识的。熟悉后,她跟我说有个买卖挺挣钱,是茶叶生意。她说她儿子在昆明做茶商买卖一年挣一百多万,自己还有茶楼,把在山里收的茶叶卖给外国人,投20元能挣40元,投得越多越赚钱。后来我妻子和一名姓聂的女的一起去了昆明考察。一段时间后,我妻子刘某某来电话说这边茶商生意不错,让我去考察,我就过去了。到昆明时,韩美子开车来接我,到了住地,她还向我介绍了她儿子齐某某。第二天我提出去看茶楼,韩美子他们就开车带我在当地转了一圈,没有看到茶楼,韩美子说都进茶去了,人没在。回到住处后,韩美子和她儿子就劝我们投资,开始我妻子说没有钱,韩美子就说可以帮忙垫付。后来我卡里有8万元钱,就将卡交给韩美子,并将密码告诉她,她儿子齐某某将卡接过去,第二天齐某某给我一张银行转账回单,之后我因为有事就先回吉林了。后来刘某某说韩美子说得挣到钱才能把钱返回来。半个月后,刘某某说还需要投钱,当时她自己有钱,就又投了10多万。有过了半个月,刘某某在电话中跟我说“韩美子让我们找人跟着一起投资”,我说找不到人,不久后,刘某某就回来了,也没得到钱。管韩美子要钱,她就让我们等着。2011年8月,我们给韩美子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我在云南期间除了韩美子(韩某某)和齐某某没有见过其他人,也没有听说过杨某某、张某甲、张某某这些名字。12、被害人问某某陈述,2011年7月,我找韩美子算命,她说有个项目,你要不要投资,稳赚不赔。我问什么项目,她说在云南旅游区卖茶叶,我问她怎么投资投多少钱,她说跟你说了你也不懂,有时间可以去考察,怎么也得投十万元,一个月能分红两三万,我说没有那么多钱,只有七万元,她说那就先投这么多,然后分红了我再给你扣。十多天后,我给韩美子打电话,她说“你先汇4800元,然后去云南考察,我给你订机票”,并给我一个工行账号,我就到龙潭大桥桥头的工商银行给她汇了4800元。一个星期后,我给她打电话说“我不去云南了,你把机票退了吧,把钱还我”,她说“要不你投资吧,把这钱算在里面,你不去也能赚到钱”,我同意了。四五天后,我在上海路的工行给她汇去5万元,又过了两天在吉林大街的工行给她汇去2万元。之后我打电话问她“钱汇完了,我怎么算啊”,她让我把身份证和照片扫描给她,她给我开户。我按照她说的做了以后,就等消息。8月份,我问她分红怎么样,她说“挺好的,你这7万元这个月差不多够10万了”,9月份,我打电话,她说“这个月不好,茶叶捂坏了,跟你说了也没用”。我就一直等着,2012年3月份,我打电话问她“怎么打电话你也不接,也没看到钱”,她说“你怎么沉不住气呢,这能干大事吗”。4月份我再打电话给她她就不接了,到现在一直联系不上,我感觉被骗了。我和韩美子之间没有经济纠纷,我不欠她钱。我在她家住过三天,当时我怀孕了,和我丈夫因为孩子的事发生了矛盾,所以到她家住的,我没有向她借过钱。13、被害人温某某陈述,2011年12月的一天,我朋友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赚钱的项目,挺好的,你要是想干咱俩一起去刘某某那里看看”,12月26日下午4点半,我和王某某到林德学皮肤科门诊,见到韩美子和她儿子,韩美子说在南方做一个国家扶植的项目,修路修桥,现在投资一份3800元,投资的越多越赚钱,她说了很多项目的好处,主题就是挣钱,我现在记不住她怎么说的了。然后我和王某某决定参与一份试试,我让王某某帮我垫付的钱,我们一共给韩美子7600元钱,她向我俩要了身份证复印件,要办理会员卡,我们向她要收条,她说“你们都是文姐的朋友,放心吧,还需要办理入会的手续,等办好了,再给你们电话”。之后一直没消息,也没分红,我也没太上心。2012年的时候王某某说亚文姐被骗了,韩美子找不到了,咱俩的钱也够呛了,我们就去派出所报案了。1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1年11月的一天,我在天津街刘某某的美容院听到刘某某和一个叫韩美子的女的聊天,说投资挣钱,我就私下问刘某某,她说具体的她也不明白,让我跟韩美子聊。12月初我在美容院遇见了韩美子,我就问她“你说有挣钱的好事,带着我呗”,她说“这个肯定能挣钱,是集资开发西北项目,你拿3800元占位置,剩下后面排队的人的钱你都能得到,最多能赚380万元,你最好再找三个朋友”,我觉得是好事,就给温某某打电话,她也同意投资。12月26日16点30分,我和温某某来到林德学皮肤门诊,见到韩美子和她儿子,韩美子说“这是国家扶植的工程,在昆明修路修桥,一份3800元,介绍人加入,投资越多回报越多,我做了一个月就到了一个平台”,我们问她什么平台,她说就是达到一定级别,现在一个月能赚好几万,还说自己一个月就买辆车。她儿子也说“投资越多越挣钱”,我们一共给韩美子7600元,她儿子收的钱,交完钱韩美子就和她儿子走了,没有给我们凭证。后来一直没消息,我打电话给她,她让我去云南考察,我说去不了,要求退钱,她说钱交到公司退不了。后来就找不到人了。15、被告人韩某某供述,2010年到2012年我在昆明做传销,是付永利发展的我,我介绍刘某某和她朋友认识的付永利,她们在云南小板桥传销申购会场被骗了,是我家人领着她去的,所以找我要钱。刘某某她们去云南的时候,付永利带着她们考察了国家修路、希望工程、募捐款之类的,考察完后,我儿子齐某某带着刘某某去加入传销,当时林某某将卡交给我儿子,里面存有8万元人民币,这笔钱用来加入传销了。2011年10月份,我和儿子齐某某到刘某某的“林德学皮肤诊所”做客,闲聊时聊起我在昆明市搞连锁销售的事,当时王某某在场,我跟她说每份3800元,当时王某某和她一个朋友拿来7600元,交给我儿子齐某某,因为我不明白传销的事,我儿子跟她们唠的。问某某是我朋友,我和她讲过合伙做茶叶生意的事情,她给我工商卡上汇过7万元钱。这钱我没有做茶叶生意,也没有还给她,我用这钱做玻璃雕刻生意了,因为之前问某某和她男朋友分手后发现怀孕了,在我家借了7万元还她男朋友,但没有打借条,问某某的7万元钱是她还我的。茶叶生意是我2012年开始做的,我没有茶庄,茶叶是在云南昆明小板桥茶叶市场进的普洱茶,都是卖给朋友。我没有和刘某某她们提到过一起做茶叶生意的事情。我传销的上线是付永利,下线是我儿子齐某某、我女儿韩芳芳、刘某某和她的朋友,我没有获得好处,只是晋升为经理了。这些钱我始终没有返还。我没有和刘某某、王某某他们讲过在云南做茶叶生意的事。因为我丈夫比我小,所以登记是我用的我妹妹的身份证,以后在吉林市我都跟别人说我叫韩美子。付永利是珲春人,见照片能认出,和张某某、杨某某、张某甲见过面,没什么接触,具体信息不知道。16、被告人齐某某供述,2011年具体几月记不清了,我和我妈韩某某到林德学皮肤门诊,刘某某的两个女性朋友说要干连锁销售,我和他们说“你们要看就自己去看”,他们说“赚了赔了无所谓,我们就相信刘某某了”,之后他们每人拿出3800元,我下楼和刘某某说“你那帮朋友要给钱”,刘某某就让我帮忙看店,她上楼了。后来我和我妈从店里出来,我妈说“他们把钱硬塞给我了”,我妈就从兜里把钱掏出来交给我。一个月后,我到昆明把钱交给搞连锁销售的杨某某和张某甲,共计7600元,我在昆明交给杨某某了,没有收据。我不认识温某某和王某某,好像就是交7600元的那两个人。我们给刘某某的姑娘返利2万元。在这之前,刘某某到昆明了解过这个行业,我找到付永利,我给付永利引荐的刘某某和林某某,说这是吉林来的两个朋友,之后我和付永利领着他们到一个叫张某某的家了解行业情况。一种是3800元,一种是36800元,还有一种69800元。回到住处,刘某某说要投资三个人份,说没带那么多钱,回家后给我汇,我就把卡号给了林某某,林某某后来往我的卡里汇来8万元。第二天,刘某某跟着我到银行把钱取出来,交给行业管事杨某某和张某甲。刘某某还给她女儿交了6万元,她在那干了半年左右就回吉林了。我们家没有茶庄,不知道我母亲是否和刘某某说起过干茶庄的事。我不认识问某某,没听说有女的在我家住过。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韩某某辩护人及被告人齐某某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齐某某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人证言,因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后,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认罪,其所在社区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鉴于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后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本院均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被告韩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韩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传销行为的观点及被告人齐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齐某某的行为是传销行为,不是诈骗行为的观点,因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与银行汇款凭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单连红代理审判员 肖 鹤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