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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宾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2014)宾执字第488号覃桂容申请执行韦庆猛、陆天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覃桂容。被执行人韦庆猛。被执行人陆天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桂容与被执行人韦庆猛、陆天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韦庆猛、陆天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庆猛、陆天参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向申请执行人覃桂容支付借款8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增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健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