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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4415号原告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2号楼18层。法定代表人杜长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寿海。委托代理人耿颖。被告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2号楼C座9层1003室。法定代表人翟长平,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岛高校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北广传媒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北广传媒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签订的涉案《中石油项目系统集成工程合同书》和《中石油项目系统集成工程补充协议》的履行地为青岛市市南区,因此案件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故北广传媒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北广传媒公司的住所地在我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广传媒公司主张的本案应当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北广传媒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 判 长  赵 刚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代理审判员  彭新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