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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恢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素心与凌福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心,凌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恢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刘素心,男,1954年2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凌福建,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右民一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凌福在中国建设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上的存款5000元至本院,账号60×××15,户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家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