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民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1528号原告韩某某,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邓某某,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韩某某。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法向原告韩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蓝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韩某某于指定期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一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清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