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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章强与周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强,周小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章强,男,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委托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小文,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陈瑶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强与被告周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章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1156.5元,由章强负担。审判员  邓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