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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芦某申请杨某离婚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芦某,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