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芦某申请杨某离婚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芦某,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