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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商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胡秀芳与山东宏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芳,山东宏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商初字第1265号原告:胡秀芳,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涛,枣庄高新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宏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平行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孟祥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芳与被告山东宏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胡秀芳负担。审判员  尚培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