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行非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库伦旗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库行非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占华,局长。被执行人张志梅,女,现住库伦镇西沟村路北。申请执行人库伦旗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库国土资罚字(2013)第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执行人张志梅强制执行。由库伦旗人民政府指定执法机构组织实施。审判长 包峰俊审判员 陶万春审判员 包万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