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黄宇亮与曹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亮,曹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725号原告黄宇亮,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曹友珍,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宇亮与被告曹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灵芝(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