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与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55-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柏林横街。法定代表人王山洪,该商会会长。被执行人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长淌口镇318国道临港工业园六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39万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