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文龙与孙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龙,孙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龙,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孙建文,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在执行刘文龙与孙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建文应按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文龙借款100000元,2011年10月11日至2012年4月12日期间约定利息10000元;支付借款100000元,2012年4月13日至2013年1月22日期间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息;支付借款80000元(已还20000元),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息;支付借款60000元(已还40000元),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6月22日期间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428元(执行费按实际执行标的额计算)。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保业审判员 李庆安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