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县民一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岳山,揣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县民一初字第1951号原告:邓岳山。委托代理人:王利辉,系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揣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负责人:温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振,系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岳山诉被告揣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春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岳山及委托代理人王利辉、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揣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5日9时许,被告揣亮所有的由司机任利辉驾驶辽J*****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朱苍线由西向东行驶至6公里800米处路段,驶向公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邓岳山驾驶的辽AG*****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阜蒙县交警大队认定,任利辉的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过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邓岳山无责任。原告邓岳山的受损车辆在辽宁瑞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支付修理费231646.00元。被告揣亮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现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49646.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率,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部分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交通费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被告揣亮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9时许,被告揣亮所有的由司机任利辉驾驶辽J*****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朱苍线由西向东行驶至6公里800米处路段,驶向公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邓岳山驾驶的辽AG*****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阜蒙县交警大队认定,任利辉的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过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岳山无责任。经被告保险公司的认可,2014年8月18日,原告邓岳山的受损车辆在辽宁瑞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S店)修理,支付修理费231646.00元。现该车辆仍留置于辽宁瑞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揣亮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车辆损坏部件及维修工时明细表、保险单(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双方质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揣亮所雇司机任利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过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邓岳山无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与投保人被告揣亮约定和法定的义务范围内对原告邓岳山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车损期间的交通费,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邓岳山的合理赔偿范围为车辆修理费231646.00元。因本案被告揣亮所雇司机在事故中负全责,且其车辆保险额足以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邓岳山车辆修理费231646.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44.00元,由原告邓岳山承担269.31元,被告揣亮负担4774.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波审 判 员 徐丽萍人民陪审员 杨 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