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什邡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恩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传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