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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905号原告: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邝发红。委托代理人:李碧芳,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定代表人:彭国禄。委托代理人:罗任平,该公司职员。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涉案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2元减半收取7291元,由原告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宾城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