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学兰与谭启山、卢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抚执字68-1号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学兰,卢秀梅,谭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林学兰,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卢秀梅,女,汉族,江源县石人镇医院收款员,住江源县。被执行人谭启山,男,汉族,白山市浑江区国家税务局职员,住白山市。申请执行人林学兰与被执行人谭启山、卢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14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14)抚民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每月冻结被执行人谭启山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每月2,000.00元),为便于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将冻结的存款扣划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启山工资收入20,800.00元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启山的银行存款4,9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贤臣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