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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三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郑小华、周永忠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郑小华,周永忠,郑建生,李小莲,缪国良,黄燕芳,郑建华,缪团梅,林成崇,缪凤梅,江晓强,郭少丽,缪秋华,郑洪,郑幼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93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1号。负责人张剑,行长。被告郑小华。被告周永忠。被告郑建生。被告李小莲。被告缪国良。被告黄燕芳。被告郑建华。被告缪团梅。被告林成崇。被告缪凤梅。被告江晓强。被告郭少丽。被告缪秋华。被告郑洪。被告郑幼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告郑小华等十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十五名被告名下1263356.41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小华、被告周永忠、被告郑建生、被告李小莲、被告缪国良、被告黄燕芳、被告郑建华、被告缪团梅、被告林成崇、被告缪凤梅、被告江晓强、被告郭少丽、被告缪秋华、被告郑洪、被告郑幼香名下1263356.41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云芳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人民陪审员  程芬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