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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彩华与王荣武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华,王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刘彩华,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王荣武,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刘彩华与被执行人王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彩华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经对被执行人王荣武所有的房产进行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刘彩华分得人民币57431元,尚有本金人民币252569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