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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右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哈某甲、哈某乙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哈某甲,哈某乙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48号原告王某某,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委托代理人包金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某甲,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哈某乙,女,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哈某甲、哈某乙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了600元。审判员  苏日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米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