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右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哈某甲、哈某乙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哈某甲,哈某乙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48号原告王某某,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委托代理人包金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某甲,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哈某乙,女,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哈某甲、哈某乙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了600元。审判员 苏日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米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