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康党党与王清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党党,王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557号申请人康党党,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清杰,男,汉族。康党党与王清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康党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8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清杰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27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答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