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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康党党与王清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党党,王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557号申请人康党党,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清杰,男,汉族。康党党与王清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康党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8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清杰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27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答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