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财政局与滁州金恒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财政局,滁州金恒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张志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滁州金恒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施正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滁州金恒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金恒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3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