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黄山市璟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姜立斌、庄菁、绩溪县冰晶农副产品保鲜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璟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姜立斌,庄菁,绩溪县冰晶农副产品保鲜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黄山市璟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李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东风,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立斌,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庄菁,女,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歙县。被告:绩溪县冰晶农副产品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姜立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璟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立斌、庄菁、绩溪县冰晶农副产品保鲜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璟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告姜立斌、庄菁、绩溪县冰晶农副产品保鲜有限公司价值1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黄山市璟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江淮牌HFC6470A3F汽车【车牌号为:皖JJT***号】及案外人李利以其所有的丰田牌GIM7200GB汽车【车牌号为:皖J05***号】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璟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告姜立斌、庄菁、绩溪县冰晶农副产品保鲜有限公司价值16万元的财产;二、停止办理黄山市璟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江淮牌HFC6470A3F汽车【车牌号为:皖JJT***号】、李利丰田牌GIM7200GB汽车【车牌号为:皖J05***号】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筱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