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李正军与李宗荣、李自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正军;李宗荣;李自强;李政成;李老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李正军,男,1967年4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现住永德县。委托代理人严静,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宗荣,男,1967年4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现住永德县。被告李自强,男,1943年4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现住永德县。被告李政成,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现住永德县。被告李老三,男,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现住永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军诉被告李宗荣、李自强、李政成、李老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正军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穆礼富人民陪审员 谢正海人民陪审员 赵映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