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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李正军与李宗荣、李自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正军;李宗荣;李自强;李政成;李老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李正军,男,1967年4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现住永德县。委托代理人严静,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宗荣,男,1967年4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现住永德县。被告李自强,男,1943年4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现住永德县。被告李政成,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现住永德县。被告李老三,男,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现住永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军诉被告李宗荣、李自强、李政成、李老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正军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穆礼富人民陪审员  谢正海人民陪审员  赵映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