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陈开稿与杨自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稿,杨自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39号原告:陈开稿,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杨自红,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开稿诉被告杨自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开稿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开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开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陈开稿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