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东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谢某某,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