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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程,张礼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赵新程,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0日,住本区。被告张礼高,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7日,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程与被告张礼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新程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