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梁承叶与刘文富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承叶,刘文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梁承叶,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被告刘文富,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承叶诉被告刘文富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案件管辖问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承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00元,免收。审判员  邹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航 来自: